跨国公司经理自申请L-1签证起,到一年后申请绿卡,已经成为企业人士移民美国的捷径,比之于百万美元投资移民,在美国设立公司,既不需要百万美元的投资,又不需要雇佣十个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而且也没有两年临时绿卡的限制。
根据美国移民局1996年公布的数字,在1994年财政年度(1994年9月-1995年9月),申请百万投资移民批准的个案仅为444人(包括申请人的家属),而同年以跨国公司经理申请移民的人数,则为13,000人。移民局尚未公布1995财政年度的申请人数,但可以肯定的是,以跨国公司经理申请L-1及其后移民的人数会大大增加。
一般说来,L-1申请报给移民局之后,只要资料详实,符合要求,都会在两个星期左右得到批覆,最快的三天就会批下来。至于跨国公司移民申请,移民局通常需要80左右批覆,但一般会在四五十天左右批覆。
关于L-1的申请
L-1为跨国公司经理(L-1A〕或专门技术人员(L-1B)在美的非移民工作签证或身份。申请L-1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丶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的三年中至少有一年的时间在美国以外的公司或企业(以下简称“海外公司”)担任经理或高级管理人员。
2丶海外公司必须是指占有50%的股份。假如两家海外公司均占有50%的股份,此美国企业即为两家海外公司在美的合作企业。而两年海外公司均可派遣经理人员来美工作。
与中国大陆公司法不同的地方是:
1)在美国成立公司不需注册资本,只需缴纳州政府规定的注册费用。
2〕一般说来,公司可以经营法律允许的任何商业活动(但银行丶金融丶专业公司如律师丶医生除外)。同时,美国公司的经营活动也不必与海外公司的经营活动保持一致。比如说,中国大陆的总公司经营房地产,美国的分公司完全可以经营中餐馆丶加油站,甚至书店。
3)申请人必须是为了管理在美企业而调职来美,这一点往往是申请L-1A和以后申请移民成功的关键。
4)申请人来美的目的必须是担任经理丶主管一级的职务。
5)申请人的工作经验与学历须足以担任经理丶主管等职务。因此,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最好能提供学位证书丶专业职称证书丶经理丶主管一级职务的聘书。总公司最好能出具一份任职证明,说明申请人任职丶提升的过程。
与此同时,移民法规定即便L-1经理提出职业移民申请,也不会妨碍其L-1身份。由于此一规定,美国领事馆在审批L-1签证申请时,不得以移民倾向拒签,即便申请人明确表示出其移民美国的意愿。美国AJ投资集团的移民专家建议,假如美国永久居民的配偶或成年未婚子女因提出亲属移民而无法获得赴美签证,不得不在美国境外漫长地等待,如果符合其他条件,L-1(或H-1)则不失为来美的有效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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